行贿记委第一次是逼供写的 第二次问询怎么回答-孙树律师|法行宝
2025-03-03 刑事辩护

对于行贿问题,无论是第一次还是第二次问询,都应如实回答,不得隐瞒或虚构事实。逼供所得的证据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因此第一次逼供写的内容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在面对第二次问询时,你应当:

  1. 如实陈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必须忠于事实,真话实说,不得隐瞒、歪曲或捏造事实。行贿是违法行为,如果确实存在行贿行为,应如实向侦查机关说明情况,包括行贿的时间、地点、金额、目的等具体细节。

  2. 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在问询过程中遭遇逼供或其他非法取证手段,有权拒绝,并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同时,也可以要求律师在场,以确保问询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 积极配合调查:虽然行贿是违法行为,但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有助于减轻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例如,如果你在被逼供下签署了不实的行贿供述,但在第二次问询时如实陈述了事实,并指出了之前的供述是在逼供下作出的,那么侦查机关会依法对之前的供述进行审查,并可能排除其法律效力。

我建议,在第二次问询时,务必保持冷静,如实陈述事实,同时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行贿行为确实存在,应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以争取减轻法律责任。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