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修订意见和建议-唐宏林律师|法行宝
2025-03-03 经济纠纷

新保险法修订应进一步强化消费者保护,并适应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以下是我对新保险法修订的具体意见和建议:

一. 加强消费者保护

  1. 明确保险消费者概念:进一步突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导向,为保险消费者保护工作和制度建设提供法律基础。

  2. 完善犹豫期制度:将业务实践中有关犹豫期约定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明确规定保险期间超过一定期限的人身保险合同应当约定犹豫期,并明确犹豫期的具体天数,以保障消费者有充分的时间考虑是否继续保险合同。

  3.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增加禁止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的规定,确保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

  4. 完善销售误导的执法依据: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保险产品作引人误解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宣传或者说明,并设定相应的行政处罚,以打击销售误导行为。

  5. 新增治理“理赔难”的规定:对保险公司违反法定或者合同约定期限不履行赔付义务的行为设定法律责任,确保消费者能够及时获得理赔。

二. 适应保险市场快速发展

  1. 放松业务管制:进一步放松业务管制,扩大保险公司经营自主权。例如,在人身保险业务范围中增加年金保险等新型保险产品,以满足市场多样化需求。

  2. 拓宽保险资金运用形式:允许保险资金投资股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和以风险管理为目的运用金融衍生品等,提高保险资金的运用效率和收益。

  3. 建立巨灾保险制度:规定国家建立有财政支持的巨灾保险制度,以应对自然灾害等巨灾风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4. 完善保险中介监管:在放开代理、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同时,加强中介从业人员的执业登记制度和事中事后监管,确保保险中介市场的规范运作。

三. 强化监管和风险防范

  1. 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法律制度:将中国保监会自主创新的新一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在保险法中确立下来,并明确偿付能力监管的核心要素和监管措施。

  2. 加强保险公司治理监管:明确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总体要求,并规定保险公司治理不符合规定时的监管处置措施,以确保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

  3. 规范重大风险处置的监管权力行使:明确规定对保险公司采取整顿、接管等措施的启动条件和程序,以确保在保险公司出现重大风险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

我的观点是,新保险法的修订应充分考虑到消费者保护、保险市场快速发展以及风险防范等方面的需求。通过加强消费者保护、放松业务管制、拓宽保险资金运用形式、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完善保险中介监管、强化监管和风险防范等措施,可以进一步提升保险市场的效率和公平性,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