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98条具体规定内容-安金龙律师|法行宝
2025-03-03 合同纠纷

《民法通则》已经废止,原第98条的内容现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中,具体为: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一. 法律条文解读:

  1. 得利人知悉无法律依据:得利人如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所得利益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即构成不当得利。
  2. 返还利益及赔偿损失:在此情况下,受损失的人有权要求得利人返还其所得利益,并有权要求得利人依法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二. 实际案例理解:

  • 例如,甲误将一笔款项打入乙的账户,乙明知该款项不属于自己但仍将其使用。此时,甲作为受损失的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要求乙返还该笔款项,并赔偿因此给甲造成的损失。

三. 我的观点: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旨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防止不当得利的发生。在实务中,如遇到类似不当得利的情况,受损失的人应及时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得利人返还利益并赔偿损失。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