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司法工作人员-安金龙律师|法行宝
2025-07-09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司法工作人员,主要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具体来说:

  1. 担任侦查职责的人员:这主要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管辖分工,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进行侦查的人员。此外,人民检察院在直接侦查的案件中承担相应侦查工作的人员,以及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监狱等在对特定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时的工作人员,也属于有侦查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

  2. 担任检察职责的人员:这主要是指检察机关中担任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法律监督工作职责的人员。

  3. 担任审判职责的人员:这主要是指在人民法院担任与审判工作有关的职务的人员,包括正副院长、正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以及其他依法负有审判辅助职责的法官助理、书记员等。

  4. 担任监管职责的人员:这主要是指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司法行政部门所属的羁押场所(如监狱、看守所等)中担任监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职责的人员。

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工作人员的概念不同于一般所说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概念。不是所有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看守所、监狱等监管机关工作的人员都属于司法工作人员,只有担负上述四种职责之一的,才能被认定为司法工作人员。同时,具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人员不仅限于直接从事这些工作的人员,还包括在这些机关中负责侦查、检察、审判、监管工作的领导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