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应称呼为“被害人”,而非“受害人”。
一. 称呼的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此处明确使用了“被害人”这一术语,而未使用“受害人”。
二. 称呼的适用场景
- 在刑事法律语境中,“被害人”是特定的法律术语,用于指代因犯罪行为直接遭受损害的个人或单位。这一称呼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和意义。
- 相比之下,“受害人”这一称呼虽然在日常语境中可能也被用于描述遭受损害的个人或单位,但在刑事法律语境中并不常见,且可能引发与“被害人”混淆的情况。
三. 实例说明
- 例如,在一起盗窃案件中,被盗财物的所有者被称为“被害人”,而不是“受害人”。因为在这一案件中,所有者是直接因犯罪行为而遭受财产损失的个人,符合“被害人”的定义。
综上所述,在刑事案件中,应使用“被害人”这一称呼,以准确反映其法律地位和意义。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