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中已有信用承诺函的情况下,通常不需要再提供信用截图。这一结论主要基于以下几点法律和政策依据:
一.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的规定
- 财库〔2019〕38号文件明确规定:“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信用截图作为可以通过互联网查询的信息,显然符合这一规定。
- 分析:这意味着,如果招标文件中已经包含了信用承诺函,且该承诺函足以证明投标人的信用状况,那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就没有理由再要求投标人提供额外的信用截图。
二. 优化营商环境的考虑
- 政策背景:为了优化营商环境,减少供应商的额外负担,政策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自行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的信用记录。
- 分析:要求供应商提供信用截图会增加其投标成本和时间负担,与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导向不符。
三. 招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分析:招标文件中可以包含对投标人信用状况的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必须要求投标人提供信用截图。信用承诺函同样可以作为资格审查的一部分。
四. 投标人的权益保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这为投标人提供了表达异议和寻求救济的途径。
- 分析:如果投标人认为提供信用截图的要求不合理或存在其他问题,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并请求进行澄清或修改。
我的观点:在招标文件中已有信用承诺函的情况下,通常不需要再要求投标人提供信用截图。这样做既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减少供应商的额外负担。当然,具体是否需要提供还需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招标文件的具体规定来判断。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