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调解没有达成,一般不算积极赔偿。具体分析如下:
一. 积极赔偿的界定
- 积极赔偿通常指的是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主动、积极地与受害人进行协商,并达成赔偿协议,实际支付赔偿款项,以弥补受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 赔偿调解没有达成,意味着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因此不能视为积极赔偿。
二. 法律后果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若致人重伤,则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积极赔偿通常被视为悔罪表现之一,可能影响量刑。但赔偿调解未达成,则无法体现这一悔罪表现。
- 不过,即使赔偿调解未达成,被告人仍可在法庭上表达赔偿意愿,并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三. 实际案例
- 例如,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中,若被告人虽然表示愿意赔偿,但与受害人多次调解均未达成一致,最终法院在量刑时可能不会将此事视为积极赔偿的情节。
我建议,即使赔偿调解未能达成,被告人仍应保持与受害人的沟通渠道,尽量通过其他方式表达悔罪和赔偿的意愿。同时,可积极寻求法律途径,如通过法院判决来确定赔偿金额,以体现自己的悔罪态度。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