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指定监护人在特定情况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需要有人担任其监护人。监护人的选定有一定的顺序,首先是配偶、父母、子女,其次是其他近亲属,再次是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是,如果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要担任监护人,必须经过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同意。
在特定情况下,比如被监护人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居委会等组织愿意承担监护职责时,法院可以依法指定居委会等组织为监护人。这种情况下,社区指定监护人就具有了法律效力。
以西陵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指定监护的特别程序案件为例,石某因智力残疾丧失独立生活能力,且其父母已故,无近亲属愿意担任其监护人。石某所在的社区居委会了解情况后,向法院提出申请,指定该居委会为石某的监护人。法院经审理认为,居委会自愿承担对石某的监护职责,不仅符合《民法典》关于监护制度的规定,也更有利于达到监护效果。因此,法院依法判决宣告石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石某所在社区居委会为其监护人。
综上所述,社区指定监护人在特定情况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必须经过法院的审理和判决,并符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