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沈权峰律师|法行宝
2025-07-08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是关于挪用资金罪的规定。具体来说:

法条原文

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解读

  1. 主体: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类人员若挪用公款,则按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2. 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这里的行为包括三种情况:

    •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 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 进行非法活动。
  3. 刑罚:根据挪用资金的数额和情节,本罪分为三个量刑档次:

    •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4. 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示例

以A市某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费某为例。费某以村委会名义与村民签订购房合同,收取资金后,将资金借给他人用于承包工程,超过三个月未还。费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因其挪用的是村集体资金,而非国家资金。最终,费某因犯受贿罪和挪用资金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综上所述,《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刑罚以及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