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法第12条规定-相娜律师|法行宝
2025-02-27 公司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二条主要规定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具体分为以下两点:

  1.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 根据该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这一规定明确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国有资产监管、国企改革与发展以及国有经济结构调整方面的核心职责。
  2. 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 根据该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并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企业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这一规定确立了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地方国有资产监管中的法律地位与职责范围。

我的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二条清晰地界定了国务院及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为国有资产的监管、保值增值以及国企的改革与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