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法》属于特别法,同时也是一部实体与程序相结合的法律。以下是详细分析:
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
- 《企业国有资产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国内法,专门调整企业中的国有资本,因此它属于特别法。
- 相对于《公司法》这一普通法(规范和调整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国有资产法》在适用上具有优先性。即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特别法没有规定的才适用普通法。
实体与程序相结合:
- 《企业国有资产法》不仅包含管理性规范,还包含效力性规范。这意味着违反该法不仅会产生管理责任,也会影响有关协议的效力。
- 该法既规定了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等实体性内容,也规定了相关的程序性规范,如国有资产的评估、转让等程序。
综上所述,《企业国有资产法》在性质上属于特别法,并且是一部将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相结合的法律。它在中国地域范围内,对所有涉及国有资产的公民和法人等主体均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