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王泉律师|法行宝
2025-02-27 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具体内容如下:

一. 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定义与责任

  1. 定义: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均属于安全保障义务人。
  2. 责任:若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受到损害,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例如,如果一家商场的地面湿滑且未设置警示标志,导致顾客摔倒受伤,那么商场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 第三人行为导致损害的责任分担

  1. 第三人责任:若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那么主要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2. 补充责任:但如果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例如,在某个群众性活动中,如果因为安全保障措施不足,导致参与者被第三方伤害,那么活动的组织者除了可能向第三方追究责任外,自身也可能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补充责任。
  3. 追偿权:安全保障义务人在承担补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我建议相关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当重视安全保障义务,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场所或活动的安全,以避免可能承担的侵权责任。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