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是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具体来说:
许可制度概述:
-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行严格的许可制度,以确保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
-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不包括食用农产品)、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相关许可。
例外情况:
- 销售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无需取得许可,因为食用农产品多为初级产品,销售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
-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也无需取得许可,但需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许可申请与审核: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 申请人需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资料,包括生产经营场所的环境条件、设备设施、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规章制度等。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将准予许可;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这一规定是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严格的许可制度,确保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从而保障公众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如果您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随时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