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中对事实抚养关系形成的监护权的规定-许莉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婚姻家庭

关于司法解释中对事实抚养关系形成的监护权的规定,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监护权的基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并共同承担相应的义务。这一原则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离婚后均适用。即使夫妻分居或离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也无权取消对方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

二、事实抚养关系的认定

事实抚养关系通常指的是在未经法律程序确认的情况下,一方实际上承担了抚养子女的责任和义务。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事实抚养关系的认定,法院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抚养时间、抚养方式、抚养投入以及子女与抚养人之间的情感联系等。

三、事实抚养关系对监护权的影响

  1. 监护权的暂时确定:

    • 在夫妻双方分居期间,若一方擅自带走未成年子女,导致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构成对另一方监护权利的侵害。此时,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
    • 例如,在指导性案例228号中,张某与李某分居后,李某及刘某擅自带走李某某,法院最终判决李某某暂由张某直接抚养,体现了对事实抚养关系的尊重和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
  2. 监护权的变更与撤销:

    •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监护人有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等行为时,人民法院可以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
    • 在事实抚养关系中,若抚养人(非法定监护人)存在上述行为,法院也可能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监护权的归属。
  3.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监护权:

    • 如果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收养了继子女,与继子女建立了拟制血亲法律关系,则依法成为未成年继子女的监护人,监护权依法发生了转移和变更。此时,生父或生母对已送养的子女不再拥有监护权。

四、总结

综上所述,司法解释中对事实抚养关系形成的监护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对监护权基本原则的遵循、事实抚养关系的认定以及对监护权影响的具体处理上。在处理相关纠纷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以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同时,对于监护权的变更与撤销,法院也会依法进行严格的审查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