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法第五条是什么-马海东律师|法行宝
2025-02-25 医疗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条的内容是:“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此条款明确了中医药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包括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它们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