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法第五章内容-谢兴华律师|法行宝
2025-07-04 医疗纠纷

《执业医师法》第五章的内容主要是关于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遵守的规则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下是该章节的详细内容:

第五章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遵守的规则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 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2. 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3. 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4. 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5. 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6. 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7. 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8. 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9. 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10. 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1. 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12. 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八条 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务或者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这一章节明确规定了医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行为规范以及违反这些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如果您在医疗纠纷或相关法律问题上有任何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