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筑劳务企业提供劳务的人员算作该企业职工。以下是具体的分析:
一.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这意味着,建筑劳务企业作为企业,与其提供劳务的人员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同样适用劳动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这一条款进一步明确了,从用工之日起,劳动者即成为用人单位的职工,且用人单位需要建立职工名册进行备查。
二. 逻辑推理
- 根据上述法律条款,我们可以推断出,为建筑劳务企业提供劳务的人员,在提供劳务的那一刻起,就与建筑劳务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因此他们应当被视为该企业的职工。
- 同时,建筑劳务企业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这些提供劳务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职工名册进行备查。
综上所述,为建筑劳务企业提供劳务的人员算作该企业职工。他们与建筑劳务企业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