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被侵权人的经常居住地吗-郑文岑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侵权纠纷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确实包括被侵权人的经常居住地。这是因为,在信息网络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往往通过网络进行,其影响范围广泛,且侵权行为地与侵权结果发生地可能并不一致。为了更好地保护被侵权人的权益,法律规定将被侵权人的经常居住地也视为侵权行为实施地之一。

具体法律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同时,侵权结果发生地也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这意味着,在被侵权人的经常居住地,如果其因网络侵权行为受到损害,那么该地也可以被视为侵权行为实施地,从而方便被侵权人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实践应用

例如,如果某人在网络上发布了诽谤他人的言论,而该言论被广泛传播,导致被诽谤人在其经常居住地(如工作地或居住地)名誉受损,那么被诽谤人可以选择在其经常居住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此时,被诽谤人的经常居住地就被视为侵权行为实施地之一。

综上所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确实包括被侵权人的经常居住地,这一规定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被侵权人的权益,方便其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您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