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112条内容是什么-郭成虎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一十二条内容如下:

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这一法条主要规定了公检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的处理流程和标准,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1. 管辖范围审查:

    • 公检法机关在接到相关材料后,首先要迅速进行初步审查,以确定案件是否属于自己的管辖范围。
    • 若案件不属于当前机关的管辖范围,应依法及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2. 立案条件判断:

    • 立案的基本前提是“有犯罪事实”,即要求有一定的证据或线索能够表明存在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 同时,还需要满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即犯罪行为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
  3. 不立案处理及复议程序:

    • 如果经过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则不予立案。
    • 不予立案的,必须书面告知控告人不立案的原因,以确保程序透明,保障控告人的知情权。
    • 控告人如果不服不立案决定,可以申请复议,通过复议程序寻求救济。

综上所述,第一百一十二条是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立案程序的重要规定,它明确了公检法机关在处理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时的职责和程序,以及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的救济途径。如果您在这一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