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第73条规定内容-舒青云律师|法行宝
2025-02-24 经济纠纷

《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主要规定了商业银行在特定情形下的责任,包括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以及构成犯罪时的刑事责任。具体来说:

一.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1. 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2. 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
  3. 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
  4. 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 例如,如果商业银行无故拖延或拒绝支付客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导致客户财产受损,银行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等。

二.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 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例如,如果商业银行的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或者在被责令改正后仍然逾期不改,那么监管机构就有权责令其停业整顿,甚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如果构成犯罪,还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对商业银行在特定情形下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