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向其他担保人追偿的情形主要包括: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或担保人之间虽未约定分担份额但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按指印。具体分析如下:
一. 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
-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例如,甲、乙两人为同一债务提供担保,并约定如一方承担担保责任后,另一方需按约定份额进行追偿分担,则甲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要求乙按约定份额进行追偿。
二. 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未约定分担份额
-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 例如,甲、乙两人为同一债务提供连带共同担保,但未约定分担份额。若甲承担担保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无果,则有权要求乙按比例分担其不能追偿的部分。
三. 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按指印
-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例如,甲、乙两人在同一份担保合同上签字,为同一债务提供担保。若甲承担担保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无果,则有权要求乙按比例分担其不能追偿的部分。
综上所述,担保人向其他担保人追偿的情形主要基于担保人之间的约定或共同行为。在符合上述情形之一时,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有权向其他担保人进行追偿。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