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犯罪地"的确定规则-沈权峰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刑事辩护

关于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犯罪地”的确定规则,这是一个涉及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复杂问题。以下是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为您详细梳理的解答:

一、核心结论

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犯罪地”确定,应遵循“以法益被侵害的关联地为初定门槛、以犯罪案件的实际控制地为优先、最终兼顾司法效率”的裁判规则。

二、详细解答

  1. 以法益被侵害的关联地初步确定犯罪地

    • 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因此刑事司法管辖权的确定应当贯彻这一目的。
    • 在信息网络犯罪中,法益被侵害的关联地可以包括但不限于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
    • 通过以法益被侵害的关联地作为初步确定犯罪地的门槛,可以适当地扩大“犯罪地”的认定范围,为后续其他规则的适用提供基础。
  2. 以犯罪案件的实际控制地优先确定犯罪地

    • 因计算机存储介质的特点,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相关证据容易被销毁和修改,且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地和结果地具有随意性和偶然性,牵涉地域广泛、人员众多。
    • 在法益被侵害的关联地规则对犯罪地进行初步认定后,需要根据实际控制地规则对犯罪地进行限缩。
    • 实际控制包括对电子证据的实际控制和对人的实际控制两个方面。按照实际控制地优先的规则确定管辖,便于收集信息网络犯罪相关证据,实现调查犯罪的侦查目的。
  3. 以兼顾司法效率最终确定犯罪地

    • 网络犯罪案件涉及地域广泛,不仅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往往处于不同法域,而且犯罪行为人和犯罪行为也有可能处于不同法域。
    • 在确定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权时,除了考虑网络犯罪行为侵害法益的关联程度、对案件的实际控制程度外,还需要考虑当地公安机关管辖的可能性和方便诉讼。
    • 通过兼顾司法效率,可以确保案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维护公平、公正和平衡管辖的制度目的。

三、法律依据

  •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刑事案件实行“犯罪地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为辅”的地域管辖规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对“犯罪地”进行了明确规定,并采取了“定性+列举”的方式确定信息网络犯罪的“犯罪地”。

四、进一步思考

在确定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犯罪地”时,还应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如犯罪行为的性质、犯罪结果的影响范围、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范围等。同时,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信息网络犯罪的形式和手段也在不断变化,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需要灵活运用相关规则,确保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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