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编人员返聘时,若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则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务关系。下面是对此结论的详细分析:
一. 在编人员返聘的法律关系
- 劳务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这意味着,在编人员退休后若被返聘,因其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所以与用人单位之间构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二. 在编人员返聘的待遇问题
- 由于在编人员返聘后与用人单位构成的是劳务关系,因此其待遇将不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的严格约束,而是由双方通过劳务合同进行约定。这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报酬、福利等,都将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 其他相关情况
- 对于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他们若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人民法院则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这与在编人员退休后返聘的情况有所不同。
综上所述,在编人员返聘时,若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则与用人单位之间构成的是劳务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将通过劳务合同进行约定,而不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严格约束。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