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张煜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下面我将详细解释这一法律条款的内容及其相关要点。

一、滥用职权罪

  1. 定义: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 构成要件:
    • 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行为:超越职权、玩弄职权、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故意违反规定处理公务等。
    • 结果: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3. 实例:如某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明知某企业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却滥用职权为其发放许可证,造成严重后果,即构成滥用职权罪。

二、玩忽职守罪

  1. 定义: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 构成要件:
    • 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行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如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马虎大意、草率从事等。
    • 结果: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3. 实例:如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不进行检查、督促整改,导致火灾发生,即构成玩忽职守罪。

三、法律责任与量刑

  1. 一般情形:
    • 对于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根据情节轻重,可能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徇私舞弊情形:
    • 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于徇私的动机实施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行为,量刑将相对更重。具体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旨在保护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受侵害,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如果面临相关问题或有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