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中的“三人”是包括组织人在内的。但这里的“三人”并不是指包括组织人在内的三人共同实施卖淫行为,而是指被组织者的人数,即组织人通过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三人或三人以上从事卖淫活动。
具体来说:
人数要求:组织卖淫罪并不要求必须达到特定的人数才能构成,但实践中通常认为,组织三人或三人以上进行卖淫活动即满足人数要求。这里的“多人”既可以是女性,也可以是男性。
组织行为:组织卖淫罪中的“组织”行为,表现为通过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有计划、有组织地使他人从事出卖色相的活动。这种组织行为是构成组织卖淫罪的关键。
主观故意:构成组织卖淫罪,行为人必须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组织故意”。这意味着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组织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组织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包括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更将受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制裁。
综上所述,组织卖淫罪中的“三人”是指被组织者的人数,且这三人并不包括组织人本身。如果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不论具体人数多少,都可能构成组织卖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