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不做精神病弟弟的监护人不违法。具体分析如下:
一. 监护人顺序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 在此规定中,兄弟并不属于第一顺位或第二顺位的监护人,而是属于“其他近亲属”这一较为宽泛的第三顺位范畴。
二. 监护人的选择与责任
- 监护人的选择应遵循法律规定的顺序,并考虑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和被监护人的实际需要。
- 如果哥哥不愿意或不具备监护能力,他可以不担任精神病弟弟的监护人,这并不构成违法行为。
- 在这种情况下,应依据法律规定的顺序,由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人或组织来担任监护人。
三. 实际情况的考量
- 实际上,监护人的确定往往涉及家庭内部的协商和决策,以及可能的社会支持机制。
- 如果哥哥确实不愿意担任监护人,且没有其他合适的监护人,可能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或相关部门的协助来指定监护人。
我的观点:哥哥不做精神病弟弟的监护人不违法,因为监护人顺序规定中,兄弟并不属于优先顺位的监护人。如果哥哥不愿意或不具备监护能力,可以依法不担任监护人。当然,在实际操作中,应充分考虑被监护人的实际需要和家庭情况,以及可能的社会支持机制来做出最合适的决定。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