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保管合同和无偿保管合同的归责原则确实存在分歧。具体分析如下:
一. 有偿保管合同的归责原则
- 过错责任原则:在有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对于保管物的毁损、灭失,只要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因为有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收取了报酬,因此对其保管义务有更高的注意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条款在有偿保管合同中,即体现为过错责任原则。
二. 无偿保管合同的归责原则
- 重大过失责任原则:在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仅在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对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重大过失指保管人未达到一般人在相同情况下的注意程度。这是因为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不收取报酬,因此对其保管义务的注意要求相对较低。同样依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 归责原则的分歧
- 有偿保管合同与无偿保管合同在归责原则上的主要分歧在于,有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对一般过失也需要承担责任,而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仅对故意或重大过失承担责任。这一分歧体现了法律对有偿与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注意义务程度的不同要求。
综上所述,有偿保管合同和无偿保管合同的归责原则确实存在分歧,主要体现在对保管人过错程度的要求上。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合同的具体性质和保管人的过错程度来准确判断保管人的责任大小及赔偿范围。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