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坏财物罪中关于“毁坏”的解释-郭佳宁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侵权纠纷

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毁坏”,指的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公私财物的价值或使用价值部分或全部丧失,并希望或放任此结果发生的行为。具体来说:

  1. “毁坏”的含义:

    • “毁坏”在文义上应指带有物质性损坏的行为,即使得财物无法保持其原有的状态、功能或价值。这包括但不限于使财物完全丧失价值和使用价值的“毁灭”,以及部分丧失的“损坏”。
    • 例如,将他人的汽车砸坏、将他人的房屋拆毁等,都属于“毁坏”的行为。
  2. “毁坏”的界定:

    • 在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毁坏”时,需考虑行为对财物造成的实际影响,以及这种影响是否达到了刑法所要求的程度,即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 并非所有对财物的负面影响都构成“毁坏”。例如,仅仅是将财物移动位置或轻微划伤,可能并不足以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毁坏”。
  3. “毁坏”与“覆盖”的区别:

    • 需要注意的是,“毁坏”并不等同于简单的“覆盖”。如在一个案例中,被告人将工程渣土倾倒在他人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虽然这一行为妨害了土地使用权人对土地的使用,并导致了额外的清理费用,但倾倒土方的行为本身并没有对土地造成物质性的损坏,即没有使土地本身的价值或使用价值部分或全部丧失。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的行为并不构成“毁坏”。

综上所述,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毁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公私财物的价值或使用价值部分或全部丧失,并希望或放任此结果发生的行为。在判断时,需综合考虑行为对财物造成的实际影响以及这种影响是否达到了刑法所要求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