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哥去世了,大哥家的孩子一般情况下没有义务扶持其他兄弟姐妹,但特定情况下有例外。具体分析如下:
一般情况下没有扶养义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 在此情况下,由于大哥已经去世,其孩子(即大哥的子女)并不直接对其他兄弟姐妹承担扶养义务,除非他们是由这些兄弟姐妹扶养长大的,并且这些兄弟姐妹现在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
特定情况下的扶养义务:
- 如果大哥的子女在大哥去世后,由其他兄弟姐妹扶养长大,并且这些兄弟姐妹现在确实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的规定,大哥的子女在具备负担能力的情况下,对这些兄弟姐妹有扶养的义务。
我的观点:大哥去世后,其孩子是否对其他兄弟姐妹有扶养义务,主要取决于具体的家庭情况和法律规定。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没有直接的扶养义务,但在特定情况下,如由兄弟姐妹扶养长大且兄弟姐妹现在生活困难时,他们可能需要承担扶养责任。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