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代理人可归责性案例-沈权峰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公司事务

被代理人可归责性在表见代理中的考量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问题,以下通过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一. 案例概述

在(2018)最高法民终122号案例中,涉及了表见代理构成中的被代理人可归责性问题。该案例的大致经过是:通过米钢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朱志生、马阿君的引荐,宝华公司与方大公司签订了《钢材购销协议》。在协议履行过程中,朱志生、马阿君伪造了宝华公司的相关文件,导致方大公司误将宝华公司的钢材提走并运至其他仓库。后宝华公司因未收到剩余货款而受损。在此案中,法院在判断方大公司是否有理由相信马阿君有代理权时,综合考量了代理权外观、相对人的合理信赖以及被代理人的可归责性。

二. 被代理人可归责性的分析

  1. 代理权外观与相对人的合理信赖

    • 马阿君具有代理宝华公司办理提货手续的代理权外观,这使得方大公司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 方大公司对马阿君权利外观的信赖具有合理性,因为在此前的交易中,马阿君一直作为中间人参与并成功完成了交易。
  2. 被代理人的可归责性

    • 宝华公司对于自身权利的疏于管理,如未将《关于购销业务货权转移流程确认函》及时转交给方大公司,客观上导致了马阿君得以利用其身份以宝华公司的名义提货。
    • 这种疏于管理产生了马阿君具有提货权的外观,从而构成了被代理人的可归责性。

三. 法律依据与理论争议

  • 法律依据:虽然《民法典》第172条并未直接提及被代理人的可归责性,但裁判要旨中明确提到了在判断相对人是否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时,应考虑被代理人的可归责性。
  • 理论争议:关于表见代理中是否应考虑被代理人的可归责性,理论上存在争议。但本案例明确将被代理人的可归责性作为判断相对人是否有理由相信的考虑因素之一。

四. 总结

在被代理人可归责性的案例中,(2018)最高法民终122号案例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参考。它表明,在判断表见代理是否成立时,除了考虑代理权外观和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外,还应考虑被代理人的可归责性。这有助于更全面地保护交易安全,同时平衡被代理人和相对人的利益。

我建议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充分考量被代理人的可归责性,以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