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掩饰隐瞒犯罪区别-吴金荣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刑事辩护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性质、行为对象、行为方式以及主观明知的内容和程度。

  1. 行为性质不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行为人实际上属于上游犯罪的帮助犯,其行为对于上游犯罪的完成具有直接的促进作用。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行为则非上游犯罪所必须,即使脱离该行为,也不影响上游犯罪的既遂。
  2. 行为对象不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行为人提供支付手段服务的对象,通常是上游犯罪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如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银行卡等。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针对的只能是上游犯罪所获得的赃款赃物。
  3. 行为方式不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实践中较为常见的行为是提供支付结算工具,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卡、手机卡、网络支付工具等。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的行为主要手段则偏重于窝藏、转移、代为销售等,明知是犯罪所得财物而以上述手段帮助上游犯罪。
  4. 主观明知的内容和程度不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要求对上游犯罪限定于概括性明知,即对于上游犯罪行为人具体实施何种网络犯罪行为在所不问。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则无此限制,行为人对涉案财物属何种明知,既可以是概括性明知,也可以是明确知晓。

综上所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在行为性质、行为对象、行为方式以及主观明知的内容和程度上均存在显著差异。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应准确区分并定罪量刑,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