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公安机关不给刑事立案,你可以通过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申请公安机关复议复核或提起自诉三种途径来寻求解决。具体分析如下:
一. 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二. 申请公安机关复议复核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修订本)》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三. 提起自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自诉案件包括……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我建议,你可以先尝试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或申请公安机关复议复核,如果这两种途径都不能解决问题,再考虑提起自诉。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