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编解释一39条的理解与适用-顾成军律师|法行宝
2025-02-21 婚姻家庭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9条是关于当事人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处理规定,其核心在于当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且没有相反证据时,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另一方的主张成立。以下是该条款的详细理解与适用:

一. 条款内容概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父或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同样,父或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二. 条款理解与适用

  1. 举证责任与证据要求

    • 提起诉讼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提供的证据应达到“必要”且能“予以证明”的程度。即提供的证据只要足以让法官形成心证,认为该证据已经可以起到确认相关事实的程度,即已达到举证责任转移的目的。
  2. 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后果

    • 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据此认定亲子关系是否存在。这包括拒绝配合收集亲子鉴定所必需的检材,以及利用直接抚养或控制未成年人的条件拒绝让未成年子女提供检材进行亲子鉴定。
  3. 条款的灵活性

    • 条款中使用的是“可以”而非“应当”,表明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真实的血缘关系并非亲子关系成立的唯一要素,亲子身份关系的安定、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以及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仍然是人民法院处理涉及亲子关系的案件时所应遵循的原则。

三. 实际应用与案例分析

  • 例如,在老张的案例中,老张怀疑儿子非亲生并提起诉讼,其妻子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可以认定老张的主张成立。反之,如果老张的儿子成年后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了必要证据,而老张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同样可以认定老张儿子的主张成立。

四. 我的观点

我的观点是,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9条在处理亲子关系争议时,既考虑了证据的重要性,又兼顾了家庭关系的稳定性和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在实际应用中,人民法院应严格把握证据标准,同时注重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