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已经出台。以下是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的详细分析:
一. 出台背景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该解释已于2024年11月25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3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二. 主要内容
重婚的认定与处理:
- 明确立场:重婚绝对无效,即使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重婚的婚姻亦不能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 打赏问题: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财产赠与: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处理:
- 全额出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 部分出资或双方父母出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
- 抢夺、藏匿子女: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行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
其他重要规定:
- 放弃继承问题:夫妻一方以另一方可继承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放弃继承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主张另一方放弃继承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放弃继承导致放弃一方不能履行法定扶养义务的除外。
- 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离婚协议中关于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另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 我的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的出台,为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提供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法律依据,有助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