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监护人的资格需要通知他。以下是详细分析:
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因监护人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或者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或者监护人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人民法院认定自然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其年龄、身心健康状况、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认定有关组织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其资质、信用、财产状况等因素确定。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通知原监护人和被监护人。
二. 通知的必要性
程序正义:通知是程序正义的重要体现,确保当事人知晓并有机会对取消监护人资格的决定提出异议或进行陈述。
保障权益:通知原监护人可以保障其知情权,避免其因不知情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或困扰。同时,也便于原监护人了解后续的法律程序和自身的权利义务。
三. 通知的方式
综上所述,取消监护人的资格需要通知他,这是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也是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必要措施。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