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法 解释 二十一条 利息-王肇逵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二十一条主要规定了利息的计付标准和方法。以下是对该法条内容的详细解读及适用情形:

一. 法条原文及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1. 有约定从约定:如果当事人(通常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欠付工程价款利息的计付标准,那么应当严格按照该约定执行。这体现了合同自愿原则,即双方可以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自由约定合同内容。
  2. 无约定按法定: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计付标准,那么应当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这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通常指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则是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这是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改革后新出现的利率形式。

二. 适用情形

该法条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价款,且双方对利息计付标准存在争议的情况。无论是工程结算后的欠款,还是工程进度款、预付款等任何形式的欠款,只要双方对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都可以依据该法条进行处理。

三. 实例说明

例如,某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合同中并未约定欠付工程价款利息的计付标准。后来,发包人未能按时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要求支付利息。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来计算利息。

我建议:在实际操作中,为了避免因利息计付标准不明确而产生纠纷,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利息的计付标准、起算时间和支付方式等内容。同时,在发生欠款时,承包人也应当及时主张权利,要求发包人支付利息,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