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和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在无人使用的土地上栽种树木补偿款归谁所有-王肇逵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合同纠纷

未和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在无人使用的土地上栽种树木,补偿款应归实际栽种人所有。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一. 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问题

  1. 土地权属: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原则上归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未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但实际栽种树木的土地,若长期处于无人使用状态,并不等同于个人可以随意占用。然而,在此情境下,由于土地长期处于无人使用状态,且实际栽种人进行了树木栽种,这涉及到了实际使用与权益归属的问题。

  2. 地上附着物权属:地上附着物,如树木,是指在土地上建造或种植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及植物等。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注:虽然《物权法》已废止,但《民法典》中关于物权的相关规定继承了《物权法》的原则和精神),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用,并明确这些费用应支付给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在此案例中,树木作为地上附着物,其所有权归属于实际栽种人。

二. 补偿款的归属原则

  1. “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未签订承包合同但实际投资种植树木的情况,通常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这意味着,虽然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但树木作为实际栽种人的投资成果,其补偿款应归属于实际栽种人。

  2. 事实承包关系的认定:尽管未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但如果实际栽种人能够证明其长期实际使用土地并栽种树木,且村委会对此知晓并默认,那么可以认为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承包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实际栽种人有权要求获得相应的补偿款。

三. 特殊情况考虑

  • 擅自栽种与不当得利:如果实际栽种人在未经村委会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栽种树木,虽然树木的所有权仍归属于栽种人,但栽种人可能因擅自占用土地而构成不当得利。然而,在补偿款归属的问题上,除非村委会能够证明栽种人的行为对集体土地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或影响,否则补偿款仍应归栽种人所有。但栽种人可能需要承担因擅自栽种而产生的其他法律责任。

我建议:在实际情况中,如果双方对补偿款的归属存在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实际栽种人可以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栽种树木的事实及投资情况,以争取获得相应的补偿款。同时,村委会也应尊重实际栽种人的合法权益,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协商解决争议。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