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入刑法的时间是1997年。具体来说:
一. 增值税入刑法的历史背景
增值税制度的确立:自1979年开始,我国就试行了增值税制度,并在1984年、1993年、2021年进行了三次较为重要的改革。增值税制度有利于合理征税、有利于贯彻税收公平的原则、有利于优化生产经营流程,具有税价分离、税款抵扣的特点。
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猖獗:1994年1月1日我国开始实行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新税制,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主要围绕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的各种发票犯罪活动也随之猖獗,这些犯罪活动不仅严重破坏国家税收管理秩序及其新税制的正常运行,导致国家税款的巨大流失,而且诱发其他各种严重犯罪,危害国家经济秩序和社会安定。
二. 增值税入刑法的立法过程
《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颁布:为了有效惩治和防范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主要对象的发票犯罪活动,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10月30日通过了《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增设了8种新的犯罪,使税收犯罪的4个罪扩展到12个罪,在税收犯罪中形成了“涉票犯罪”的子罪群,同时也使得税收犯罪的法定刑突飞猛进到死刑。
1997年刑法的修订:1997年3月14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对79年刑法和此后一些补充规定、决定进行了整合、补充和修订后形成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刑法附则附件二已明确规定1995年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所涉及的罪名已纳入刑法规制。
三. 增值税入刑法的具体规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罚: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罪的处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综上所述,增值税入刑法的时间是1997年,主要通过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犯罪行为进行了规制。这一规定对于维护国家税收秩序、保障税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