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金不可以开专票。具体分析如下:
一. 赔偿金不属于应税行为
- 需方因供方未履行经济合同而收取的赔偿金,显然不属于应税行为。因此,不准开具发票,供方也就不需要取得发票,凭借经济合同、收据等证明材料即可税前全额扣除。
二.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多种费用,其中明确列举了“违约金、赔偿金”等项目。但随后又明确指出,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即这些项目不属于价外费用,也就不属于应税行为,因此不能开具发票。
我的观点:赔偿金是因其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而获得的补偿,不属于正常的交易行为,因此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需进一步了解或处理相关事务,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