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由监委管辖。以下是详细解析: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定性: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属于贪污贿赂犯罪的一种,具体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行为。
《监察法》实施前的管辖主体:
- 在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以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贪污贿赂犯罪由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属于人民检察院的立案侦查范围。因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也自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管辖。
《监察法》实施后的管辖主体变化:
- 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施行后,各级监察委员会成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负责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 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监察委员会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具有调查权。因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自《监察法》实施后,改由监察委员会负责调查。
后续程序:
- 监察委员会完成调查后,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将依法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 人民检察院将对案件进行审查,并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起诉意见或不起诉决定。
- 最终,案件的审判工作将由人民法院负责。
综上所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监察法》实施后,其管辖主体为监察委员会。若您对此类法律问题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