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留置后的程序主要涉及多个方面,包括留置措施的决定、执行、以及与后续法律程序的衔接等。以下是对被留置后程序的详细解答:
一、留置措施的决定与报批
- 监察机关在决定采取留置措施时,必须经过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这包括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的审查调查组提出留置建议,并提交书记专题会议进行研究。会议一般由委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审查调查部门(或专案组)主要负责人、案管室主要负责人等人员参加。
- 在内部程序完成后,如果需要报同级党委审批,监察机关将以立案呈批报告等形式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 采取留置措施后,纪委领导成员可以在纪委常委会会议上通报留置情况。
二、留置措施的执行
- 采取留置措施时,调查人员必须不少于两人,并向被留置人员宣布《留置决定书》,同时告知其权利义务,要求其在《留置决定书》上签名、捺指印。
- 如果被留置人员拒绝签名、捺指印,调查人员应当在文书上记明情况。
三、公安机关的协助
- 县级以上监察机关在需要时,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协助采取留置措施。这需要通过出具《提请协助采取留置措施函》,并列明具体协助事项、建议以及协助采取措施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 如果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助,监察机关将按规定报批,并向协作地同级监察机关出具协作函件和相关文书,由协作地监察机关提请当地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协助。
四、留置与其他措施的衔接
- 对于已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如被拘留、逮捕或正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一般不再采取留置措施。但如果确需采取留置措施,监察机关需与相关司法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沟通一致后,再向相关机关出具公函及《留置决定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 监察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留置措施自犯罪嫌疑人被执行拘留时自动解除。公安机关将执行拘留措施的回执复印件交由监察机关附卷,监察机关不需再出具解除留置措施文书。
五、特定身份人员的处理
对于具有特定身份的被留置人员(如中共党员、党代表、党委委员等),在留置期间及后续处理中还需遵循相应的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例如,对于中共党员,党组织需要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并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的处理结果及时恢复其党员权利。
综上所述,被留置后的程序涉及多个环节和方面,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的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