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弟没有扶养姐姐的义务。下面我将对此进行详细分析:
一. 法律依据与扶养义务的判断
扶养义务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反之,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也有扶养的义务。
本案情况分析:
二. 结论的推导
综上所述,弟弟没有扶养姐姐的义务。这是基于姐姐已有成年儿子承担扶养责任,且未满足弟弟承担扶养义务的法律条件。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