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务犯罪中的请托人,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其有明确的规定。以下是对请托人在职务犯罪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的详细解析:
一. 请托人在受贿罪中的角色
请托人的定义与行为:
- 请托人通常是指在职务犯罪中,向国家工作人员提出请求,希望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利益的个人或单位。
请托人与受贿罪的构成:
-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这里的“他人”即包括请托人。
请托人谋取利益的性质:
- 请托人谋取的利益可以是正当的,也可以是不正当的。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斡旋受贿(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境下,谋取的利益必须是不正当的。
二. 请托人财物的认定
财物的范围: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
收受银行卡的认定:
-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
三. 请托人与共同受贿
共同受贿的构成:
- 请托人如果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受贿行为,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这包括请托人直接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或者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特定关系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等情形。
特定关系人的角色:
- “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如果请托人通过特定关系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而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的,特定关系人也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四. 请托人与离职国家工作人员
离职后的受贿行为:
-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利用其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的,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但如果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受贿行为的,仍可能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时间点的判断:
- 在判断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时,需要考虑其行为是否基于任职时的约定或者是作为其任职时权钱交易行为的“对价”。如果是一个新的行为,则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综上所述,请托人在职务犯罪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行为往往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行为紧密相关。在司法实践中,对请托人的财物认定、共同受贿的构成以及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判断等都需要严格依据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进行。
我建议相关当事人和单位在涉及职务犯罪时,务必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收受请托人财物。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