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台的关于婚姻的法规-刘彬律师|法行宝
2025-07-06 婚姻家庭

2025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对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的诸多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以下是部分重点内容:

  1. 关于重婚和虚假离婚:

    •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请求确认重婚的婚姻无效,若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配偶已死亡,被告抗辩后一婚姻转为有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 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法院同样不予支持。
  2. 关于夫妻财产分割:

    • 夫妻一方的债权人若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可请求法院撤销相关条款。
    • 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双方名下,离婚时若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法院将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判决房屋归属,并确定是否给予补偿。
    •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用夫妻共同财产在网络直播平台打赏,若数额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可认定为“挥霍”,另一方有权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时分割财产时对挥霍方少分或不分。
  3.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

    • 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以不合理价格处分,另一方主张该行为无效时,法院应予支持。
    • 夫妻以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并均登记为股东,离婚时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法院将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处理股权分割。
  4. 关于子女抚养:

    • 离婚诉讼中,若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法院将按照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判决。
    • 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若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或子女费用增加,可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5. 关于继父母子女关系:

    • 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后,继父或继母与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除依法成立的收养关系或仍共同生活外,不再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6. 关于离婚协议:

    • 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前请求撤销的,法院不予支持。
    • 离婚诉讼中,若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等负担较多义务,可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法院将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补偿数额。

这些新规定更加细化和明确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清晰和有力的法律保障。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