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哪一条参与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规定-阮芳律师|法行宝
2025-07-06 房产纠纷

《民法典》第278条对参与业主大会会议投票作出了规定。详细分析如下:

  1. 基本规定:

    • 《民法典》第278条明确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这一条款设定了参与业主大会投票的基本门槛。
  2. 投票权的行使与计算:

    • 业主在参与业主大会投票时,其投票权与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紧密相关。专有部分面积依据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业主人数则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
  3. 不同事项的表决规则:

    • 对于一般事项,如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需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对于重大事项,如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等,则需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综上所述,《民法典》第278条不仅规定了参与业主大会投票的基本门槛,还涉及了投票权的行使、计算以及不同事项的表决规则,为业主大会的顺利进行和业主权益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