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法二百七十九条内容-阮芳律师|法行宝
2025-07-06 房产纠纷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一. “住改商”行为的合法性要件

  1.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虽然享有对其专有部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这一权利的行使并非毫无限制。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可能带来噪音、污染、交通拥堵等问题,影响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因此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

  2. 需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即便业主想要改变住宅用途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也还需要经过一个额外的程序,即取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一致同意。这是因为“住改商”行为可能对这些业主的居住环境、生活质量乃至不动产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二. 关于“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界定

  • “有利害关系的业主”通常指的是那些因“住改商”行为而可能受到直接影响的业主,如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然而,在实践中,也可能存在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因“住改商”行为而遭受不利影响的情况,此时需要这些业主举证证明其利害关系的存在。

三. “住改商”行为的法律后果

  • 若业主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将可能面临承担民事责任的风险。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可以请求“住改商”业主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我的观点:业主在行使权利时,应充分尊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避免对小区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对于“住改商”行为,业主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并主动征求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意见,确保行为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