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包括银行高管。具体来说,这六类公职人员包括:
一. 公务员及参公人员
- 包括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的公务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公务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的公务员;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 被授权、受委托组织从事公务的人员
- 包括在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银行高管通常属于此类,因为他们是在银行这一受法律、法规授权或国家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 包括在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等国家出资企业中,由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从事领导、组织、管理、监督等活动的人员。
四. 公办事业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 包括在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领导、组织、管理、监督等活动的人员。
五.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 包括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以及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
六. 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 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会代表、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仲裁员等;以及其他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中依法从事领导、组织、管理、监督等公务活动的人员。
综上所述,银行高管作为在受法律、法规授权或国家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明确属于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