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已经废止,现在适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根据该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以下是一些重要条文及其解释:
一. 关于婚姻关系的确认与处理
第一条: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是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所列亲属关系,即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二. 关于离婚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八条:对于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第八十六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三. 关于子女抚养与探望
第四十四条: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第六十八条: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以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的部分重要条文及其解释。我建议您在具体案件中,结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具体分析和应用。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