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所有风险由承包人承担,是否有效-徐常奇律师|法行宝
2025-07-06 合同纠纷

在合同中约定所有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其效力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以下是对该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 从刑事和行政责任角度分析

  1. 约定有效:根据《建筑法》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因此,对于安全事故所导致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总承包单位确实要负责。在此角度下,合同中约定所有风险由承包人承担是有效的。

二. 从对受害者的民事赔偿责任角度分析

  1. 约定无效:安全事故所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无论是属于工伤还是人身损害,其归责原则都是法定的,不能由双方约定。例如,若发生工伤事故,应依据工伤相关规定进行赔偿;若造成人身损害,则依据《侵权责任法》(现已融入《民法典》)进行归责。因此,在此角度下,合同中约定所有风险由承包人承担是无效的。

三. 从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角度分析

  1. 约定可能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现《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若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因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则该条款无效。若安全事故是由发包人原因造成的,而合同中却约定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这实际上免除了发包人的责任,于法无效。相反,若是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则由承包人担责,此部分约定有效。

综上所述,合同中约定所有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其效力并非一概而论。在刑事和行政责任方面,该约定有效;但在民事赔偿责任方面,以及对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上,该约定可能部分或全部无效。因此,在签订此类合同时,应谨慎考虑,确保合同内容既符合法律法规,又能公平合理地分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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