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国有资产属于私分国有资产罪。
一.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定义与主体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此罪的主体是单位,但法律只处罚私分国有资产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对象
- 犯罪对象是国有资产,这包括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国有资产除国有资金外,还包括国有的生产资料乃至属于国有的产品、商品等。
三.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立案标准
-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这里的数额是指累计数额,并不要求单次私分数额达到多少。
四. 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的区分
- 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在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以及犯罪对象上均存在区别。私分国有资产的主体是单位,表现为群体犯罪意志,且目的是为单位谋利;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体现的是个体犯罪意志,目的是将公共财产非法据为己有。
综上所述,私分国有资产属于私分国有资产罪,这是一种单位犯罪,但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果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的累计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就应予立案追究刑事责任。